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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协
协会章程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岸美术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岸美术家协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Qingdao Economic(&)_Technological Development Zone West Coast Artists Association. 缩写:QDWCA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岸美术家协会是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的领导下具备专业美术工作者和有一定专业水平、成绩显著的业余工作者所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的性质表述:吸纳在美术创作、美术评论、美术研究、艺术设计等方面有成就者为会员,负责组织、美术家进行美术创作和理论研究。承担举办大型美术展览的组织、实施、评选、评奖,出版学术刊物,对書畫的鉴定评估的相关经济组织以及是由工艺美术和民间手工艺工作者以及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科研、商贸、教育、理论研究等部门人员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地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夷山路157号401室    邮政编码:266555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宗旨:协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贯彻党的“百花齐放,推陈出新”的方针和国务院颁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以及《青岛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为弘扬传统文化和继承创新,积极开展旨在美化人民生活、美化环境,促进文物、文化、民族事业,以及市内外的文化艺术和学术交流活动。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以提高科学技术和学术水平,繁荣创作,开拓创新,坚持科学的发展观,适应市场需求,加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艺美术事业和工艺美术产业的发展,为文化和经济建设好服务。
    本会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不采取维持价格、市场分割等方式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三)不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四)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向会员收费或者摊派;
    (五)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不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职能;
    (六)不实施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的生产(销售、流通)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关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四)由协会秘书处颁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理事名册、常务理事名册,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修改名册。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不交回的,由本会宣告作废。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7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会员人数的2/5]。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三)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 会员代表)可以亲自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十六条
    本会制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选举和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的一般内容,会议决议的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会员大会对理事会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理事会拟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选举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或提前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或更换产生,任期4年[应当与换届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五)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可以亲自出席理事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理事在40名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理事长)一人,副会长(副理事长)8人[副会长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经民主选举产生。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可以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由理事会从社会聘任。聘任的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可连聘连任。本会会长(理事长)与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会员单位中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本行业有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举产生的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此处任期应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社会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自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年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在活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比赛等,应在事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给予办理相关社会保险。会员单位派驻本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会根据活动开展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按照会员组成的地域特点设立代表机构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四十条 
    本会分支(代表)机构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制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3年4月18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